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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频频听到悬赏缉凶

网友质疑:岂能花纳税人的钱为警方“无能”买单

北京晚报记者 周明杰

原载《北京晚报》20091125
http://newepaper.bjd.com.cn/bjwb/html/2009-11/25/node_119.htm

  记者采访了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和公安大学犯罪学教授付有志,请两位专家解答了在悬赏缉拿问题上,警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悬赏的经费究竟从何而来,提供有效信息的线索人是否会得到警方保护等问题。

新闻事件

我们越来越熟悉悬赏缉凶

艾姗姗 插图J231
  今年频频发生罪犯越狱脱逃事件,随后而来的警方高额悬赏通缉也逐渐被大家适应。
  11月15日,湖南德山监狱重刑犯刘宏凿墙越狱。刘宏此前曾经有越狱脱逃的前科。案发后,狱警、武警和当地公安迅速展开搜捕,并在所有主干道设卡堵截。德山监狱很快发出协查通报,悬赏5万元进行缉拿。
  10月17日,4名犯人杀害了一名狱警、刺伤一名门卫后,乘坐出租车逃离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两天后,公安部发布A级、B级通缉令,悬赏12万元通缉这4名逃犯。
  除了对越狱逃犯进行重金悬赏之外,警方对日常突发重大案件的嫌疑人进行悬赏更是成为目前公安工作的常态,也更为公众接受。在警方的悬赏通缉令中,被重金悬赏的嫌疑人都是恶性重大案件的“制造者”:甘肃白银市警方悬赏20万元征求从1988年到2002年间强奸杀害9名女性的凶手;
  锦州警方发布通缉令,悬赏缉拿疑为户籍在葫芦岛市或在葫芦岛市生活过的特大杀人案凶手;
  上周,广东省公安厅对50名未破现行命案上网逃犯予以公开悬赏通缉,并承诺对举报线索抓获每名逃犯的群众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新闻态度

为什么要花纳税人的钱悬赏缉凶
  对于突发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悬赏通缉,公众还是持支持态度,而对于越狱犯的悬赏,很多人表示了异议。
  博友“衙外”在他的博客上撰文称,“我想知道,这些动辄上10万元的悬赏巨资如果兑现的话,它应该从哪儿出——要知道,它是完全由于司法部门自己的失误和错误而造成的,完全是由监狱方面玩忽职守所造成的。现在可好,我们大家平白无故被逃犯吓出一身汗不说,还要为司法部门的失职和渎职来埋单,这未免太冤了点。为此,作为纳税人,我们是有权利提出一些疑义的。”
  网友“雄兵百万”的态度更为激烈:“出了事故,让纳税人掏钱,这样的人还有何用?应该严惩!抓逃犯,靠百姓;悬赏,花百姓的税款;这种人,只能说明无能无用,还能让人说什么?”
  因此“衙外”认为,“作为社会防范再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监狱一再出现这样要命的‘纰漏’,有关部门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同时,那悬赏金的出处似乎也该给社会做个交代,至少其中一部分应该让管理者来‘出血’吧——说白了,这悬赏金里‘悬’的就是他们的‘疏忽’。”

悬赏缉凶·渊源

在大要案侦破中选择性使用

  朱寿全律师介绍说,悬赏缉凶,就是以悬赏的方式搜查捉拿犯罪嫌疑人。悬赏缉凶作为拓宽情报来源,及时搜集犯罪线索的有效手段之一,早已被世界各国的警察机关所广泛使用。
  美国政府悬赏2500万美元捉拿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父子以及前几年悬赏捉拿恐怖大亨本·拉登的事,几乎尽人皆知。
  据统计,曾经上过美国十大通缉要犯名单的466名逃犯中,有139人是由于民众的参与而被捉拿归案的。
  我国公安机关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在大要案的侦破活动中选择性地使用悬赏通缉的方式。它既体现了侦查工作适应市场运作规律的内在要求,更有效地满足了人类内心趋利的本性。

悬赏缉凶·依据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有明确规定

  朱寿全律师经过详细研究,分析得出结论——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关于悬赏缉凶的法律规定。
  朱寿全律师说,《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但对悬赏没有作出规定。
  l998年以前,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悬赏缉凶的有效使用。
  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出台,在第257条中明确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通告应写明悬赏对象的本人情况和奖金具体数额。
  该《规定》第258条规定: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话、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悬赏缉凶·意义

丰富了取证渠道和信息来源

  朱寿全律师认为,由于受精力和人手的限制,警方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时,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加之有相当一部分知情人往往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知情不报,影响案件顺利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悬赏通缉手段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原则,丰富了侦查机关的取证渠道和信息来源。它依靠、发动公众积极参与刑事侦破中的情报来源工作,也倡导了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
  公安大学犯罪学系付有志教授说,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纳税的主要目的实际上就是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安全服务,公安机关恰恰是安全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而要提供安全服务,政府机关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因为安全服务的最终实现不仅仅需要自己的努力,也需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当需要借助外力时,必要的经济刺激就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调动民众参与提供安全服务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无不可。
  实际上,这种奖励不仅应该给予积极参与安全服务工作的公众,也应该给予公安机关的从业者或者公安单位。全国公安系统的从业者不超过200万人,相对于中国庞大的人口来说,这个比例是很低的,每个民警所要担负的安全压力非常大,靠这么点警力想要每案必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必须借助一些外力,尤其是民力,来更好地完成安全保卫职能。

悬赏缉凶·资金

实践操作中“下有保底上不封顶”

  朱寿全律师介绍说,在国外,悬赏缉凶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资金;二是被害人本身或其家属;三是第三人或社会公益组织。在我国,悬赏缉凶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有关部门拨款。
  2000年2月,公安部开始实施“破案追逃”新机制,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实行“追逃奖励”机制,进而对公安机关悬赏缉凶在规章上加以规范和健全。
  该机制规定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500元至1000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以视情况提高奖励金额。民警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
  对抓获符合《公安部A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通缉令上标明,一般在五万元以上;
  对抓获符合《公安部B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在通缉令上标明,一般在一万元以上。
  悬赏缉凶目前尚无最高限制,实践操作上是“下有保底,上不封顶”。至于这笔钱的出处,虽说终究源于纳税人的腰包,但起码可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悬赏缉凶·利益

悬赏是对纳税人更负责的做法

  朱寿全律师分析说,悬赏缉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公民在提供线索后往往要承担可能遭受被报复的风险,举报线索本身有时也要付出成本,所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无可厚非,也是很有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于任何有正义感的人们来说算不了什么,但“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例子自古就有,其中的道理更是不言而喻。
  面对诸多举报信息,警方为了不放过一线希望,在甄别真伪过程中,往往疲于奔命,浪费时间,延误侦查破案时机。现实生活中,甚至还遇到恶作剧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这不但影响侦查工作正常的进度,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也是一种挑战。这是一把双刃剑,解决好了,悬赏缉凶机制能够健康发展。反之,案件久侦不破,反而影响警方在民众的信誉度。
  付有志教授则具体分析说,比如悬赏缉凶的案件多数都是社会影响非常大的恶性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会产生很坏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对公众的安全是严重的威胁和隐患。而所谓的公众实际上也是指非具体的、不特定的人群,有人认为悬赏是乱花纳税人的钱,实际上,如果因为没有悬赏,没有调动掌握线索的人参与缉凶的积极性,哪怕只是晚抓获一天嫌疑人,那也很难保证下一个受害者不是你自己。
  即使从经济效益上讲,悬赏也是对纳税人更负责的做法,仅以内蒙古越狱逃犯为例,如果当时派出几万民警去追捕,哪怕只花一天的时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不是区区悬赏金所能比拟的。所以,客观上说,悬赏是花费更少、社会效益更好的一种做法。

悬赏缉凶·风险

警方应采取措施保护线索提供人

  对于提供线索者的警方保护问题,朱寿全律师认为:悬赏缉凶如果处理不好,结果可能还会引发一系列副作用,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可能出现的恶果。悬赏缉拿的多是大案要案的头目,其手下的爪牙很多,他们对提供线索者有可能采取胁迫、暴力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实践中也很常见。因此侦查机关要注意保护提供线索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尤其对于领取悬赏奖金的提供线索者要更加注意保护,可以通过转账付款的方式以减少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其他方面的保护措施如:对其姓名、身份、住址进行保密;要为其提供一个紧急电话号码以便其在人身受到威胁时报警求助;对于案情重要的,可以对提供线索者在一定时间内提供24小时特殊保护。这样才能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鼓励人民群众提供线索,真正发挥悬赏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
  付有志教授则介绍说,西方国家对于提供嫌疑人信息的人通常有“证人保护计划”,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成文的制度来保护线索提供人。对于这些“线人”,警方肯定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但是确实存在制度的缺失。这不是公安部一家所能完成的工作,最起码应该是国务院的法规规定,才能够完成这种制度的确立。
悬赏缉凶·缴税

依法不在免税范围之内

  关于领取的悬赏奖金到底要不要缴纳税费的问题,朱寿全律师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应交税的项目和免税的项目,明显这笔款项不在免税范围之内,于法律的应然状态来说是必须要缴纳的,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几乎没有缴纳的,这也是在税务缴纳上的空白,有可供研究的余地。

悬赏缉凶·趋势

警务私有化是现代化一个方向

  付有志教授介绍说,悬赏缉凶只是国外警务私有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国外其实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了“警务私有化运动”,那时他们在进入现代化社会之后,发现单纯地警务现代化无法解决治安问题,于是从社区警务逐步发展到警务私有化,安全管理工作不仅仅靠公权力来保障,也引入了很多私权力,比如国外很多专门负责缉凶的民间公司,或者民间保卫公司,他们可以随时“揭榜”,去追那些通缉令里的嫌疑人,然后靠拿悬赏度日,有点类似“赏金猎人”,这在很多国外影视剧中都有所表现。还有很多单位自己成立保卫队负责内部安全,这些做法一方面弥补警力不足的缺口,另一方面也能够将安全保卫工作渗透到公权力所无法进入或者难以到达的地方。警务私有化是目前西方社会存在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它的一个发展趋势。

悬赏缉凶·花絮

中国史上最昂贵的通缉犯

  这位“牛人”出现在明朝,名叫陈祖义,因犯罪被明朝通缉,在出逃海外后,不仅到三佛齐(今印度尼西亚的巨港一带)的渤林邦国当上了大将,更在国王死后召集了一批海盗,自立为王,成为史上最大的海盗集团头子,其“海盗王”的绰号更像是一场加冕。
  据史料记载,陈祖义手下的海盗最多时超过万人,战船近百艘,活动范围遍布日本、中国南海、印度洋等地,被他们抢劫的受害轮船多达万艘以上,他甚至还攻陷过明朝50多座沿海城镇,南洋一些国家甚至向其纳贡。
  朱元璋曾悬赏50万两白银捉拿陈祖义,朱棣对他的赏金更是增加到750万两,美国对拉登的悬赏金额也就是这个价码的零头。陈祖义由此成了史上最高天价悬赏的通缉犯。他最后被更“牛”的郑和抓获。

日本悬赏千万日元抓凶犯

  悬赏并不是中国警方的“专利”。日本一名男子涉及两年前一宗杀害22岁英国女子命案而遭警方通缉,有消息指出,该嫌犯曾到多家美容医院进行整形手术,警方目前重新印发他整容后的通缉照。
  这名男子是现年30岁的市桥达,他于2007年3月涉嫌杀害英国女子琳德赛·霍克,悬赏金为1000万日元(约合74万人民币),据悉,这是日本治安史上警方悬赏金额最高的一起凶杀案,警方在日本各大车站和显眼地方张贴通缉犯海报。日本大阪警方后表示已逮捕了通缉嫌犯市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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