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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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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闻记者就一些法律问题采访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等长济律师后发表的报道文章,以及对朱寿全等长济律师代理的案件的通讯文章。

(接第4页)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被采访者之一

警务公开 老百姓最想知道些啥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终于等到警务公开这一天了,耐心再等几天详情就见分晓;本来公开不是谁的恩赐,老百姓想知道啥就应该公开些啥;公开毕竟还得有个套路,所以还是先听听法律专家的说法。

☆ 警务要公开些啥
☆ 老百姓最想知道啥
☆ 应该公开些啥

  办过不少刑事案件的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也认为,警务公开主要是在法律已经有规定,但又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进一步地细化。特别是在办案、办事程序上的细化。

文/王进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前沿”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被采访者之一。

华联抵用券不好用

消费者:不值
律师:有诱导倾向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近日,华联商厦推出一项300元人民币兑换500抵用券的促销活动。然而消费者纷纷摇头连说不值,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华联此举有诱导之嫌。

☆ 华联抵用券卖得还好
☆ 抵用券不找零
☆ 抵用券打几折
☆ 消费者、商厦各有说法
☆ 律师:有诱导倾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朱寿全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和第24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不能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的告示、声明广告应该给予消费者明确的解释,如果让消费者不明白,就是把消费者置身于一个不公平的境地,华联商厦笼统地讲“300换500”或“满100用100券”、“满500用200券”,甚至出现店内情况与告示有出入的情况,都属于商家的要约不真实、不准确,对消费者有诱导倾向。针对“最终解释权在商家”这一条款,朱律师认为,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商家应该把解释详细明确地告诉消费者,如果隐藏或保留某些解释,则是一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

文/刘昊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版上,《法制文萃》第13版曾予以摘录。该文引用了朱寿全律师的观点作为主要内容。

足球转会引发串串风波

转会规矩与法有悖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主要内容:

  小王涛、魏意民离开已摘到他们牌的北京国安和重庆隆钗两家俱乐部与大连实德签订了工作合同,这与申思离开实德重投申花的事件一起把中国足坛搅得沸沸扬扬。足坛一连串的转会风波,使人们再次审视中国足协现行的《转会条例》,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特别是对照《合同法》,更是有悖法理,有失公平。

☆ 媒体:转会风波露出规则有误
☆ 足协:转会合情合法规则还得继续
☆ 法律界:《转会条例》有悖法理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认为:现行的《转会条例》主要违反了《合同法》的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即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缔结合同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而不受旁人干预。但中国足协规定只有26岁以上并在原俱乐部效力5年以上的球员才可以自由转会,否则俱乐部可以驳回球员的转会申请,球员最根本的权利被剥夺了。

  第二,平等原则,即球员在转会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中国的俱乐部对球员的转会有决定权,球员与俱乐部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球员无法左右自己的意志,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转会条例》的保护。

  第三,公平原则,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中国足协规定各俱乐部要按照联赛成绩从高到底依次挑选球员,各俱乐部在挑选球员时就不处在一个公平的地位上。使得强队更强,弱队更弱,这对小俱乐部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四,公序良俗原则,即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及公认道德标准,由于中国足协转会条例透明度不高,监督不力,一些俱乐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破坏公平竞争的土壤。而在欧洲,球员的转会是依据欧洲法庭通过的《博斯曼法案》进行,保护了球员和俱乐部的利益,中国球员的转会制度要向法制化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足协如何定位更重要

  朱律师指出,中国足协是一套人马两块招牌,它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一个民间团体,它的规定只属于行业规定的范畴,不是部门规章,只不过是一个团体对所属会员的行为约束,不具备法律效力,它的变更是依照它自身的章程进行而没有什么法律程序。

文/刘昊

下文发表在《北京青年报》“法治时空”版上,朱寿全律师作为被采访者之一。

专家呼吁公用事业要定明白价

六元钱的邮政官司开打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长沙市消费者喻晖一纸诉状将长沙市邮政局天心分局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在办理特快专递时,必须买邮政局出售的特快专递信封,而该信封又被计入邮件重量,且邮局实行了分段收费,致使自己多花了6元钱, 这种不公平的强制交易属于邮政行业的无形欺诈行为。有关专家评论说,邮局把信封计入邮件重量不属欺诈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邮局在邮递的过程中是否收取了双重利润。同时,他们呼吁公用事业要定明白价。

☆ 赚我6元钱 和你过不去
☆ 邮局行为该如何定性
☆ “毛重”邮递合理
☆ 收取双重利润违法
☆ 老百姓需要一本明白帐
☆ 问题的症结在于垄断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认为,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应放开特快专递信封的生产。

☆ “分段收费”可行
☆ 类似的行业该如何收费
☆ 专家也无奈
☆ 公用事业该如何定价

文/吴玉龙

下文发表在《北京日报》上,该文主要描述了朱寿全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尽职责 少年得挽救

全文略,内容刊登在1996年11月13日《北京日报》上。

文/未名

  下文发表在《中国律师报》第二版上,该文主要陈述了与一场国际商业足球赛有关的经济纠纷案审理过程及原告代理律师朱寿全的代理意见。 详情请阅警官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最新法庭辩论丛书——来自洛杉矶的委托》,或浏览本网站《典型案例》

国际商业足球赛踢出官司

全文略,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几段短文:

  这是一个国际商业足球比赛广告集资代理合同纠纷案,在当时,国际商业足球比赛是中国的一个热点。

  该合同经过公证,公证处说无法推翻其效力。

  若合同有效,原告应支付巨额违约金……

☆ 暴利引诱双方签订合同
☆ 赛事不能如期举办
☆ 合同无效
☆ 终审原告胜诉

文/梅沙

  下文发表在《法制日报》上,该文主要描述了朱寿全律师代理的假冒他人名义的名誉权侵权案,并发表了朱律师的署名文章《不能总讲吸取教训》、画家顾振君的文章《我是怎样制作华韵印章的》。该报还以《承办单位把关有漏》为题,刊登了抚顺市美术家协会主席汤文奇、雷锋纪念馆保卫科副科长郭忠诚、抚顺市群众艺术馆馆长关键对“雷锋杯”大赛有关情况的陈述;以《主办单位如是说》为题刊登了“雷锋杯”大赛主办方有关单位的领导人就此事作出的解释。

雷锋杯”大赛:不能容忍的骗局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一段短文:

  一个画家假冒他人名义,伪造他人印章,举办了一个全国性的少儿书画大赛,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同时触犯了刑律。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其虚构的大赛出台呢?

☆ 华韵怎么办了两个书画大赛?
☆ 华韵的名誉被人假冒
☆ “雷锋杯”大赛是怎样出台的?
☆ 非法活动必须停止

下文发表在《法制日报》上,该文主要描述了朱寿全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教材署名权案,并发表了朱律师的署名文章《作品属性决定署名权》。详情请阅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名案代理》,或浏览本站《典型案例》

法人作品,自然人没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权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一段文字:

  两位自然人参与了由出版社主持的三本中小学教材(地图册)的编绘工作,出版社给付了劳动报酬。事隔三年,其中一人以出版社在这三本教材上未署其名为由,找到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要求出版社在三本教材上署上他的名字,并支付其稿酬。经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两年后,两人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出版社一退再退,息事宁人
☆ 甄国宪步步紧逼,不放对手
☆ 甄国宪、陈芝缘何起诉
☆ 被告测绘出版社:原告不是著作权人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上诉人:本案应是侵权之诉或确权之诉
☆ 被上诉人:本案是侵权、确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 二审调解结案

   下文发表在《中国律师报》上,该文主要描述了朱寿全律师代理的正乙祠租赁纠纷案。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及北京各报对此案作了全程追踪报道。详情请阅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名案庭审及辩论纪实——唇枪舌剑》,或浏览本网站《典型案例》

正乙祠案再聚焦

只摘录该文的标题(带☆符号的)及一段文字:

   1998年10月8日,位于北京宣武区前门西河沿的正乙祠大戏楼,成为首都各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正乙祠大戏楼在这一天被强制腾退。

  上午9点,北京宣武法院执行庭庭长在现场宣读了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要求正乙祠内斯贝思工贸公司人员立即携带自己的私人物品离开,由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人员按清单清点戏楼内固定资产。9点45分,正乙祠大戏楼两扇朱红色的大门,在法警的监护下缓缓地关上,正乙祠由北京市教育局正式接管。历时一年的正乙祠案暂时落下了帷幕。

☆ 纠纷缘于出租正乙祠戏楼
☆ 争议的焦点之一:戏楼产权归属
☆ 争议的焦点之二:戏楼出租是否合法
☆ 争议的焦点之三:民事纠纷还是涉及文物保护
☆ 正乙祠最终被强制腾退

文/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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