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版权声明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法律法规总汇 典型案例追踪 聚焦社会百态 守夜在瞭望塔 关注演变瞬间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论坛
婚姻家庭论坛 劳动争议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律师卡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本站公告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聘请律师专线电话
010-8256 2536/2537/2772
(工作时间)
010-8256 6733,13381063369
(其他时间)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位置图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
(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
新起点嘉园10号楼308室
律师卡会员点此留言或交谈
(限律师卡会员)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站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2009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2009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2009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2008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2007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中国消费维权法律援助指定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搜索引擎
MSN 搜索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房屋拆迁纠纷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8、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前提

生活实例
  2002年8月,原告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取得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北路的23问临时铺面及其所占土地(面积1303.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3月,原告经规划报建取得《建筑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在该地兴建超市。2003年10月,海口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整合使用土地的函》,内容要求将超市所占用地统一规划,整合使用,对原告的土地收回做绿地,或出让给海南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实际地价和投入给予补偿。2004年4月和5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两次向原告发出《通知》,决定有偿收回原告土地作为绿化用地,并要求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办理置换手续。2004年8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决定书》,决定收回原告1303.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注销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并要求在15日内办理相关补偿手续。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关键词解析
  


【生活实例】2000年5月,重庆市陈某通过法定程序拿到某区四块土地,并于2000年12月获得了土地所有权证和相关政府的行政许可。12月18日,重庆市政府下发通知规定从2000年12月18日起,停止办理地块所在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陈某的开发建设项目被迫中止。2003年初,区内某管委会以修建金山大道及排水项目为由,收回包括陈某公司在内的22家单位的56.630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11月13日,区国土分局公开拍卖土地,将陈某交回的43.3亩土地以每亩45万元的价格卖给与另一私营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该管委会通过这两块土地赚了1700多万元。陈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关键词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前提是国家实行土地征收需要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针对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征收管理部门有权利收回用地人的土地使用权。违法使用被收回的情况一般是用地人在规定的开发建设期内不开发或开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或者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针对合法使用土地的征收。在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国有土地期间,根据《土地管理法》5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征收用地人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两种情况: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论是在内部的用地申请审批程序上还是在外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公告上,都应写明征地是为这两种情况而应实行的措施。现实中,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达成通说或普遍的认可,致使征地行为公共利益之实质被质疑。本案例就是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收回转让牟利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眼点睛
  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需要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土地征收行为。

房屋拆迁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84例):

>>返回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Google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