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版权声明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法律法规总汇 典型案例追踪 聚焦社会百态 守夜在瞭望塔 关注演变瞬间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论坛
婚姻家庭论坛 劳动争议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律师卡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本站公告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聘请律师专线电话
010-8256 2536/2537/2772
(工作时间)
010-8256 6733,13381063369
(其他时间)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位置图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
(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
新起点嘉园10号楼308室
律师卡会员点此留言或交谈
(限律师卡会员)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站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2009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2009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2009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2008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2007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中国消费维权法律援助指定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搜索引擎
MSN 搜索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房屋拆迁纠纷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四章 集体土地征收

29、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生活实例
  某市罗家庄村民罗某自1999年始承包本村集体土地3.9亩用于种植。 2005年11月,某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包括罗某承包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共计53201平方米用于城市建设。同年12月,某市人民政府公告了征用土地方案,某市国土资源局与罗家庄村委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但某市国土资源局并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亦未对罗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调查确认,罗某既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也未依村委对其地上物估价到村委领取征地补偿款。2006年2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将包括罗某承包土地在内的26667平方米土地协议出让与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同年6月,某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为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7月,某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罗某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其可到罗家庄村委支取补偿款,并限罗某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清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并交出土地。罗某不服上诉至法院。
关键词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征地过程中罗某是否存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而必然导致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律后果。

  被征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办理补偿登记领取补偿款也不交出被征用土地的行为是否属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土地行政部门因此是否可以责令被征地土地使用权人交出土地?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发生是被征地土地使用权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体现而非为对行政权力的妨害或法定义务的抵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是《条例》第25条第3款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该规定是对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性规定而非对被征用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性规定,应在发生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情况下,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继续依法定程序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即对本案而言,如被征用土地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补偿登记或拒不领取补偿费,不影响某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征地行为。故不存在所谓罗某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其次,罗某“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补偿登记、拒不领取补偿费”不属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村民未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上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因此,被征地农村村民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补偿登记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条例》第25条第3款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未依法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故因某市国土资源局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罗某有权拒绝办理领取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手续。

  第三,使用被征用土地,必须落实补偿安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此,在某市国土资源局未实际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其责令罗某交出土地应属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的行为,罗某有权予以拒绝。

  该案中,在土地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能认为罗某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某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交出土地的行政命令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

法眼点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是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征地补偿方案的一种确认,是被补偿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不妨碍征地补偿方案的执行。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构成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双重保障。

房屋拆迁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84例):

>>返回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Google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