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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大治律师 禹汉军 朱寿全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篇 土地征收

第一章 土地征收综述

2、土地征收主管部门

生活实例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通报10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社会引起极大的轰动。其中非法占地案6件,非法批地案3件,违规扩大开发区规模案1件。以上违法行为大部分是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头批地,越权批地和非法占地。
关键词解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向郊区、农村扩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全国各地出现大幅的土地征用现象。其中为了地方利益,各个地方政府以为经济发展之名、行违法征地之实的现象愈演愈烈,严重地侵犯了各地民众利益、国家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我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各级政府行使土地管理的权利。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土地征收的职能是:

  1、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征收规章;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监督检查征地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凋查、地藉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由此可见,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如不经授权而行使上述行政职能的,则属于行政越权,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对被征地的当事人无法律拘束力。

法眼点睛
  全国土地征收的主管机构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土资源部,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下级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管理具体的工作,其他政府单位擅自实施的土地征收都是越权的违法行为。社会组织更无权实施土地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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