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首页>>在线法律咨询>>留言本

在线法律咨询

留言须知:

关于聘请律师: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

关于法律咨询
  1.在本站注册的会员为一般会员;《律师卡》会员为本站的高级会员;

  朱寿全律师2.本站律师将优先保证解答高级会员咨询的法律问题。高级会员还可在本站以多种形式咨询法律问题,如进入《留言本2》、《在线留言》、《法律咨询论坛》留言,以及Email、QQ、微信、电话咨询等。点此留言或交谈
(限律师卡会员)

  3.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请注意:因无法一一解答大量的法律咨询,本站律师不能保证全部解答非《律师卡》会员的咨询。如果您的问题未得到解答,请谅解;
  >>查看律师卡(聘请私人律师,查看《公民律师卡》;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查看《公司律师卡》)

  4.本站另设《法律咨询论坛》,按专题分设8个法律咨询栏目,欢迎到以下栏目咨询具体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宣扬散布反动、淫秽、色情、赌博、迷信、邪教、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言论。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留言本2 最新留言

 法律咨询论坛 最新留言
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www.148-law.com
 地址与姓名 (请真实、完整填写各栏,否则律师不予解答) 选择“性别”和“表情”换头像
 Email地址 所在省市  选择表情 选择性别
 留言内容:
 
  留言性质:公开 悄悄话
 您的位置:在线律师网首页>>在线法律咨询>>留言本>>第134页 |版主管理|   
NO.968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32街坊363栋12号李强内 蒙 网友 法律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32街坊363栋12号李强
  疯狂违法践踏法律的文书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包昆检刑(1997)起字第183号
被告人孟和,男,现年32岁,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赤峰市人,捕前住本市昆区106街坊3栋23号,系包钢机
总厂铸钢车间工人。因伤害伤于1997年4月9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依法逮捕,现押
昆区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春义,男,现年33岁,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郊海县人,捕前住本市昆区友谊19街坊3栋32号,系包钢
机总厂铸钢车间工人。因伤害于1997年5月5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依法逮捕,又于
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和、李春义伤害一案,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侦查终结,于1997年8月8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我院审查起
诉,现查明:
1996年10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孟和伙同被告人李春义骑自行车行至昆区友谊大街与林荫路“十”字路口处,
孟和所骑的自行车与周某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二人遂发生争执。孟和先对周某某脸部、胸部拳打脚踢,李春义
见状上前抓住周某某的头发,孟又乘机猛踢周某某脸部。后二被告人又将周某某拽至包钢十小附近,李春义将周
某某的裤带拽断,二被告人又继续对周拳打脚踢。致使周某某眼挫伤引起玻璃体混蚀,视网膜脱落,视力下降至
光感,经法定鉴定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和、李春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
定,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孟和、李春义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昆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原昆
1997年9月2日
附:1、证据目录1份及材料1份;
2、起诉书10份;
3、附带民事诉状1份;
4、李春义保证金2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7)昆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男,二十三岁,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盘锦市人,住本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22号
街坊15栋37号,系包钢建安公司金钢沙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周黎明,女,56岁,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瓦房店市人,住本市昆都昆区友谊大街22号街坊15栋37
号,包钢建安公司金钢沙厂退休工人,系周颜波之母。
委托代理人贾永莲,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和,男,三十二岁,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赤峰市人,住本市昆都仑区106号街坊3栋23号,系包钢
机总厂铸钢车间工人;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十六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看守
所。
被告李春义,男,三十三岁,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泊头市人,住本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3栋32号,系
包钢机总厂铸钢车间工人;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十六日被逮捕,同年七月十八日被取保候审。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撤销取保候审被收监,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存,包头市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以包昆检刑(97)起字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和、李春
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
查,符合法定开庭审理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原昆
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黎明、贾永莲、被告人孟和、李春义及其辩护人王
爱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条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孟和伙同李春义骑自行车在昆都
仑区友谊大街与林荫路十字路口处,孟和所骑自行车与周颜波所骑的自行车相撞,二人遂发生争执,后二被告人
对周颜波拳打脚踢,致使周颜波眼挫伤起玻璃体混浊,视网膜脱落,视力下降至光感,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认定
被告人孟和、李春义犯故意伤害罪,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法医鉴定结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
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2669.25元。
被告人李春义辩称:我没打受害人,只是拉架。其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间
相互不能印证,不能认证。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孟和伙同李春义酒后骑自行车,在本市昆都仑区友谊
大街左侧103号3街坊处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靠右侧行驶的周颜波相撞,孟和与周颜波发生争执,并对周颜
波头、胸部拳打脚踢,李春义抓住周的头发、孟和乘机又猛踢周的面部。尔后,二被告人将周颜波拽至包钢十小
附近,二被告人将周的腰带拽断,又用腰带打周颜波,并对周拳打脚踢。周颜波的伤情经包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
结论为:周颜波确被它人致伤头、面部,造成鼻骨骨折、眼挫伤引起左眼玻璃体混浊、视网膜脱落、视力下降至
光感,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综上所述,被告人孟和、李春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被害人周颜波的报案材料及
陈述,证人的证明材料,包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在案为凭。该证据已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举证。
由于被告人孟和、李春义的行为给周颜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经调解被告人李春义和周颜波自愿达成
协议。(既由被告人李春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孟和
与周颜波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和、李春义故意伤害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和、李春义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
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孟和、李春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
中,孟和系主犯,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李春义系从犯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但其拒不认罪,应
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春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
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六条一款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孟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医疗费1500元(已
付)。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起至二00
二年四月八日止)。
二、 被告人李春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至二
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广 民
审  判 员: 刘 建 民
代理审判员: 崔  静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 员: 王 丽 荣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998)包刑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义,男,三十三岁,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住本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3栋32
号,系包钢稀土公司机总厂铸钢车间工人;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十六日被逮捕,同年七月十八
日被取保候审。一九九七年十一日撤销取保候审被收监,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存,包头市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男,二十四岁,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本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
22号街坊15栋37号,系包钢建安公司金钢沙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周黎明,女,五十七岁,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住本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22号街坊15栋37号,包
头钢铁稀土公司建安公司金钢沙厂工人,系周颜波之母。
委托代理人贾永莲,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和,男,三十三岁,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住本市昆都仑区106号街坊3栋23号,系包头钢铁稀土公司
机总厂铸钢车间工人;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
局看守所。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孟和、李春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伤害一案,于一九九七年十
二月九日作出(1997)昆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和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医疗费一千五百元(已付);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春义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
李春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不服,李春义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周颜波以“民事赔偿
少”为由均向本原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依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人民法院(1997)昆刑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 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王    峰
代理审判员:张志华
代理审判员:荆丽君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建 国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8)昆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原告人周颜波,男,二十四岁,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包头
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22号街坊15栋37号,系包钢建安公司金钢沙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周黎明,女,五十七岁,汉族,辽宁省瓦房店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22号街坊15栋37号,系
包钢建安公司金钢沙厂退休工人,系周颜波之母。
委托代理人贾永莲,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和,男,三十三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106街坊3栋23号,系包钢机
总厂铸钢车间工人,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
看守所。
被告人李春义,男,三十三岁,汉族,河北省交河县人,逮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3栋32号,系
包钢机总厂铸钢车间工人;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十六日被逮捕,同年七月十八日被取保候审。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撤销取保候审被受监,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存,包头市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以包昆检刑(97)起字第183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孟和、李春义犯
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以(1997)昆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
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孟和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春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周颜波分别提出上诉。经包头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以
(1998)包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撤销了本院(1997)昆刑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书,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公开开庭重新进行了合并审理。包头
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原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及委托代理人周黎明、贾永莲
和孟和、李春义及其辩护人王爱存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
定。本案现已审判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孟和伙同李春义骑自行车在昆
区友谊大街与林荫路口处,孟和与周颜波骑自行车相撞发生争执,被告人孟和、李春义对周颜波拳打脚踢致使周
颜波眼挫伤引起玻璃体混浊、视网膜脱落。视力下将至光感。法医鉴定为重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要求
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今后治疗费82669.25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孟和、李春义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被
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法医鉴定结论。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孟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民事赔偿表示愿意尽力赔偿但目
前无能力。被告人李春义辩称:我没打被害人,只是拉架。对民事赔偿表示没有责任赔偿。其辩护人认为: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义犯伤害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间相互不能印证,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孟和伙同李春义酒后骑自行车在昆区友谊大街靠左侧
由西向东行驶到与林荫路的十字交叉路口处时,孟和与由西靠右侧行驶的周颜波相撞并发生争执。孟和对周颜波
头、胸部拳打脚踢,李春义抓住周颜波的头发、孟和乘机踢周的面部。尔后,二被告人将周颜波拽至包钢十小附
近,二被告人将周的腰带拽断,又用腰带抽打周颜波并对周拳打脚踢。周颜波的伤情经包头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
定结论为:周颜波确被他人致伤头面部,造成鼻骨骨折,眼挫伤,左眼玻璃体混浊,视网膜脱离,视力下降,现
视力为光感,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就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的证明材料、
法医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进行了举证。被告人李春义的辩护人亦向法庭进行了举证。因被告人孟和。李春义
的行为给周颜波造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和、李春义故意伤害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和、李春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孟和、李春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孟和
系主犯;李春义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
春义及其辩护人所举证据及其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
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款和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
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孟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920.02元(已付
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起
到二00二年四月八日止)。
二、 被告人李春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经济损失12613.35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起
到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 涌 溪
审判员: 于 宏 光
审判员: 刘 晓 静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新 鹏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998)包刑终字第40号
原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颜波,男,现年24岁,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
街22号街坊15栋37号,系包头钢铁稀土公司建安公司金钢沙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贾永莲,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义,男,现年33岁,汉族,河北省交河县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3栋
32号,系包头钢铁稀土公司机总厂铸钢车间工人,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十六日被逮捕,一九九
七年七月十八日被取保候审,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撤销取保候审被收监,现羁押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
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存,曹中强,包头市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和,男,现年33岁,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106号街坊3栋23号,系包头钢铁稀土公
司机总厂铸钢车间工人,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十六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
局看守所。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孟和/李春义伤害一案,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9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颜波及被告人李春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和议庭经过阅
卷、征求受害人及代理人的意见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
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初审判决认定,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孟和伙同李春义酒后骑自行车在昆区友谊大街靠左
侧由西向东行驶与林荫的十字交叉路口时,孟和与由东向西靠右侧行驶的周颜波相撞并发生争执,孟和对周颜波
头、胸部拳打脚踢,李春义抓住周颜波的头皮、孟和趁机踢周的面部。尔后,二被告人将周颜波拽至包钢十小附
近,二被告人将周颜波的腰带拽断,又用腰带抽打周颜波并对周拳打脚踢。周颜波的伤情经包头市公安局法医鉴
定结论为:周颜波确被他人致伤头面部、造成鼻骨骨折,眼挫伤、左眼玻璃体混浊,视网膜脱离,视力下降,现
视力为光感,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初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认为、被告人孟和、李春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其行为已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孟和系主犯、李春义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款和一九七
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和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18920.02元;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613.3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周颜波及被告人李春义均提出上诉。周颜波上诉的理由是“赔偿少”;李春义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没有打
过受害人”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孟和、李春义伤害犯罪的事实清楚,有受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
定结论在案为凭。证据从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义和被告人孟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均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没
有错误,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周颜波委托代理人贾永莲及上诉人李春义提出的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峰
代理审判员  夏经坤
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国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1999)包刑监字第17号
李春义: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1998)包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该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为理由向本原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你在申诉中否认自已打过受害人,认为自已无罪。经查:原裁定
书认定你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受害人周颜波的陈述、同案犯孟和的供述,证人司xx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证
实,应予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正本)
包检申复通(2000)1号
李春义:
你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一案,经本院立案复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
立,法院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符合抗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
                                               (2001)内刑再通字第34号
李春义:
你应故意伤害一案,对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
院(1998)包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
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受害人周颜波的陈述,同案
犯孟和的供述,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证据从分,应予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内检控申通【2003】6号
申诉人李春义,男,38岁,河北省泊头市人,原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制造公司铸钢车
间工人,住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19街坊一区3栋32号
申诉人李春义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8)包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两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申诉。申诉人李春义不服,于2000年8月21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包头市人民检
察院复查后,以包检申复通(2000)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驳回申诉。李春义仍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复查有误为由,于2003年8月3日向本原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正确。申诉人李春义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单
                                                     (2004)刑申二通字第2号
李春义、李强:
你的申诉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属于下列第(2)项的情况。
(1) 申诉主体不符
(2) 申诉材料或法律文书不全
(3) 没有提供新的事实、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长济律师回复:
您希望我们做些什么?我们又能为您做些什么?我们已经回复您的留言,谢勿重复留言!
[2008-3-6 22:20:25]

NO.967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鄢家镇四 川 网友 法律咨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鄢家镇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给您我的电子邮箱:dinglvshi@tom.com
[2008-3-6 17:51:12]

NO.966黄浦区宁波路57弄14号401室 陈俊上 海 网友 法律咨询: 黄浦区宁波路57弄14号401室 陈俊
  我的手机是去年二月花4600元买的,没用几天,被手机店里的维修人员拐跑了,人已不知去向,只听说很可能在
深圳的手机市场谋生。去年八月,我告店老板的官司没能赢,只赔了一半。

请问律师,我能把这个逃跑的维修人员告上法庭吗?这个人的资料,手机店老板那里一定有,但我是布衣百姓,
我拿不到。

怎样才能将逍遥法外者绳之以法啊?!!律师能否帮我指引迷途? 
长济律师回复:
如何被拐?为何赔一半?这些问题决定手机店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手机店无责,则您可以报警,警方会要求
店方提供那个人的情况。如果可能构成犯罪,警方有义务立案调查。您自己很难将其绳之以法,而且我国法律也
不鼓励私力救济。
[2008-3-6 16:45:07]

NO.965黑龙江省安达市 王先生黑龙江 网友 法律咨询: 黑龙江省安达市 王先生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没有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不得实行该特殊工作时间。如经批准,可以实行,但要遵守周工作时间,超出部分,
应视为加班或企业违法。
[2008-3-6 16:25:39]

NO.964江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蔡玉健江 苏 网友 法律咨询: 江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蔡玉健
  我的房子在2004年4月份与政府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未拆,我想问一下,现在这份协议还
有法律效律吗?
长济律师回复:
您是要它拆还是不要他拆?要它拆,比较困难:拆迁协议一般只规定被拆迁人的拆迁义务,却很少规定拆迁人不
拆迁的赔偿义务。如果不要它拆,刚好遂了您的心愿!
[2008-3-6 13:40:44]

NO.96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鄢家镇四 川 网友 法律咨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鄢家镇
  我和他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的,(他是高山上的,没有爸爸妈妈和兄弟)那会我也才16岁家里也不是很好是单亲
家庭,刚认识那会他就和我哥去了国外打工差不多总共呆了4年,他回来之后不久就和他结婚了(他入赘到我
家),我们在一起接触也不是很多,婚后才知道性格根本和不来,不到3个月就几乎天天吵架,为了不让我爸爸难
过我告诉自己说以后一定会好的,5个月后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更加的坚定了自己的信念,但是吵架一直没有断
过,我性格很内向所以自己闷着生气,结果孩子4个月的时候掉了,我也因此查点没命,从医院回到家那断时间全
是我爸爸照顾我生活,他还是象以前那样和我吵家里的活也不怎么干了天天外面玩,我真的好痛苦,身体好点的
时候我真的受不了那样的日子离开家出去打工了。我向他提出离婚,可他说我现在无依无靠的你离了我怎么办
啊,我说我们什么都不变就多了张离婚证书,我会把你向哥哥那样看待的,他是死活不同意说你给我多少钱嘛?
拿钱来我就离。(我哪有钱啊从和他说到的时候他们不准我出去打工说是怕我跑了,家里就爸爸一个人种田养家
啊)我伤心的很生气之下就再也没有回去过了到现在已经9个月了,请问我到底该怎么办啊?我真的好害怕....
长济律师回复:
让您哥哥做他的思想工作:不离婚,拴住人,拴不住心,没啥意义;好和好散,最好!这不是法律建议。法律
上,起诉离婚吧,但更容易刺激他。所以,在用尽其他手段后再采用法律手段吧。
[2008-3-6 13:12:42]

NO.962河北保定地区定兴县岳文兴河 北 网友 法律咨询: 河北保定地区定兴县岳文兴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支持您“要个说法”!不管“哪个行政单位叫他们断的”,他们对您都是违约。如果有证据,建议尽快起诉!如
果起诉,请联系我们,我们支持公益性诉讼。
[2008-3-5 22:18:15]

NO.961合肥市包河区   陈子一安 徽 网友 法律咨询: 合肥市包河区   陈子一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就我们所知,骨折经过适当医疗,可以不留残疾,因此建议抓住医疗阶段这个关键。如果真留下残疾,你们的责
任大小,要看“学徒”是什么概念,多大年龄等。如果他还未成年,甚至不满16周岁,他就是一“学生”,则你
们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你们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如果他已经成年,且“学徒”就是仅给生活费的工作,
则加班中的伤害,可能认定为工伤。如没有为他上工伤保险,你们要承担责任;如果他在骑行中有过错,比如疏
忽大意,不遵守交通规则,或停车人有过错,都可能减轻你们的责任。
[2008-3-5 16:35:23]

NO.960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 朱起河 南 网友 法律咨询: 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 朱起
     我弟弟上年初的时候把人给打伤了..因为认识就私了了.但是今年了他们还时不时的问我们要钱,没事就给打电
话说钱不够使了,要拿钱给他们.是不是我们就这样不停的给他们钱.什么时候才是尽头呀
长济律师回复:
建议:您保留好他们收款的凭证。再要钱,让他诉诸法院。
[2008-3-5 9:03:38]

NO.959孟燕   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浙 江 网友 法律咨询: 孟燕   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
  我父亲在去年病逝了,我弟弟还在上学今年下半年就要上高中了我母亲也有病在身.欠了很多的债.现在农村有不是
有最低保障的还有我弟弟下半年上高中是还可以减免一点的.但是这些事都要村里的管这事的人打报告上去的,要
不然什么都没有.但是我爸爸在世的时候得罪过他,他现在什么也不给我们帮忙.请问能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长济律师回复:
严重同情您的遭遇。无论如何,除照顾好弟弟外,您一定要自强!
有些地方农村有最低保障,比如北京郊区!至于您所在地方,请咨询当地县级相关机关。弟弟考上高中以后,可
以向学校申请减免。村里不是“打报告”,而是出具家庭经济情况介绍信。您可以请人写好后,请村干部盖章。
一般村干部会盖的:过去有芥蒂,您可以消除它;过去关系不好,可以坦率修复。事在人为嘛!
[2008-3-4 10:18:13]

分页: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 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