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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动脉介入中突发室颤死亡案侵犯了患方哪些权利

[编者评析]
  此案为本医疗诉讼团队代理的一例心脏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中死亡案例。经过患方的医疗事故咨询及代理人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分析,认为医方在进行介入手术之前未能明确肺部感染状态、呼吸功能不全状态、电解质紊乱状态,是导致手术中出现室颤心跳骤停的主最要原因。这一深该教训应当引起广大医务人员重视,同时也应当引起广大患方的高度重视。任何人体介入性操作,包括完状动脉介入性诊断治疗、脑血管介入性诊断治疗等许多介入性操作,在患者存在活动性感染、存在电解质紊乱等情况时,都是介入操作的禁忌症。不先行纠正上述感染及内环境紊乱,就不能进行上述介入性治疗。否则就侵犯了患方的权利。
[案情回顾]
  某男,因“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病三级、肺部感染”(证据1)住入北京某医院住治疗。住院后医方明确诊断患者存在肺部感染、低氧血症、呼吸功能不全。虽然经治疗,但进行心脏介入治疗前未复查患者肺部情况。

  心脏介入手术中,“导管刚进入LM,患者即主诉胸闷”,此时医生按照冠状动脉痉挛进行处理,但患者在服用硝酸甘油后“很快出现室颤”。当患者由室颤恢复为室性自主心律(即室性心动过速)后,被告医生未停止心脏介入手术的操作,而是在刚刚由室颤转为室速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冠状动脉造影,并继续进行冠状动狭窄部位的球囊扩张术,从而再次诱发室颤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医疗诉讼团队代理后,通过质疑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主张了并维护了患方的权利(具体医疗过错删减):
 (一)患者存在三项心脏介入手术禁忌症;
 (二)使用具有诱发室性心律失常的药物多次诱发室颤导致心脏性猝死;
 (三)在室速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碘造影剂进行冠状动造影及脉球囊扩张,再次诱发室颤并心脏性猝死;
 (四)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方面的其它医疗过错。

  未按规范治疗肺部感染,于患者入院时就存在的电解质失衡未做任何处理,按规范进行碘过敏的预防,未经患方同意擅自进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室性自主心律(室性心动过速)抢救中未使用首选药物利多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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