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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怎样应对伪造、篡改的病历

  患方当事人常为医方伪造病历而倍感压力,其实大可不必,因为医方即使有伪造病历、篡改病历、销毁病历、隐匿病历等行为,也不一定都对患方不利。特别是能证明其上述行为时,还可以主张人民法院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医方对患方存在医疗损害的同时,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就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这一法律规定较之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方明显有利。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虽然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却未规定发生了这一情形后的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责任法》在这一方面是一巨大进步。

  那么,在医疗损害诉讼实践中,怎样证明医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呢?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从病历内容的逻辑关系方面证明医方伪造、篡改病历
  医疗行为是由许多个不同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环节构成的,医方要想伪造或篡改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就必须要同时改动其它相关环节,否则就会出现病历内容在逻辑关系上的矛盾。
  病历内容上的自相矛盾凭法律知识或生活常识就能作出判断,因此不需要进行鉴定,也没有对此进行鉴定的机构,患方如果能证实病历中存在与争议内容关系密切的病历内容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往往会给医方带来巨大的被动。因此医方篡改、伪造病历内容对医方并非都是好事,对患方并非都是坏事,关键在于患方能否识别出上述逻辑关系上的自相矛盾,因为要识别这一点需要具备深厚的医疗行业从业背景。

  2、尽量避免对病历内容中的笔迹、书写时间等需要鉴定的内容发起争议
  诉讼实践中我们深感上述内容对诉讼的帮助不大,一是因为上述内容人民法院不能凭法律知识或生活常识作出判断;二是需要进行文字检验鉴定,耗费大量的时间且需要患方承担费用;三是鉴定结果如果未知,给予诉讼带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四是即便鉴定结果是肯定的,对诉讼结果也发生不了根本性影响。

  3、要把握好对病历真实性质疑的时机
  很多患者在拿到客观病历后就开始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质疑,这往往是很片面的,我们认为,完整的质疑意见应当是在第一次开庭后,从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交换拿到完整病历以后,再对病历的真实性作一次全面的系统的分析质证。

  4、对于伪造的内容不要一律拒绝
  伪造的病历内容不一定对诉讼都是坏事,如果用的好,将会对诉讼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伪造的病历不要一律拒绝,如果诉讼方案设计的好,其伪造的内容被正面利用,则将成为一个利器。但这必须要代理人具有相当的医疗卫生行业背景,否则,反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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