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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发生医疗损害的应当列共同被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就医过程中又发生医疗损害的案件并不少见。此类案件诉讼中应当怎样起诉,怎样确定被告,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与医疗机构不在同一地区,又当如何确定法院管辖,这些都是影响诉讼的重要因素,需要患方当事人在诉前细致分析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患者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而就医后,患者一方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使患者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将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各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后又发生医疗损害的,一般应将交通肇事方与医疗机构共同列为被告,如果当事人未列明的,则由人民法院将医疗机构与交通肇事方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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