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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可以哪些理由起诉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的起诉案由可有三种:一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三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1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的浙江省高法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做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但确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规定排除了医疗损害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的起诉案由只能有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长济医疗损害诉讼团认为:医疗损害受害方在选择案由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为以此案由起诉后,案件的审理适用侵权责任法,其赔偿项目中含有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为由起诉时,案件审理时适用合同法,赔偿项目中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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