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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公司律师卡)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住所:
企业(事业)性质: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1101200510399253
法定代表人:朱寿全
驻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4号楼505室
邮编:100089
电话:010-8256 2536/2537
电子信箱:14800@126.com  QQ:2540543982  MSN:00148@sohu.com
网址:http://www.148-law.com

第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委派律师      等人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先生/小姐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协助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总件数为(选择其一):
 □(A类)每年不超过6件;
 □(B类)每年不超过12件;
 □(C类)每年不超过18件;
 □(D类)每年不超过24件;
 □(E类)每年不超过36件;
 □(F类)每年不超过48件;
 □(G类)每年不超过60件;
 □(H类)每年不超过100件。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
 □(A类)2400元
 □(B类)3600元
 □(C类)5400元
 □(D类)7200元
 □(E类)10500元
 □(F类)12000元
 □(G类)12000元
 □(H类)20000元
 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后甲方即行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
 E-mail;留言本;QQ;MSN;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负责人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按本所收费标准的6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文件中,以"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为甲方法律顾问(律师)" 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重大项目谈判;
(三)股份制改造;
(四)草拟、修改设立内资或外资合资企业的成套文书;
(五)草拟或办理涉及期货、外贸、海关、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业务的文书、手续;
(六)草拟、修改内部管理方面的成套文书;
(七)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60%执行。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朱寿全
签约时间:201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4号楼505室


请您填写此协议,然后发送给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方式1:用E-mail发送(点击浏览器上部的“邮件——发送网页”即可填写;如果您对Word文档即.doc格式文件较熟悉,点此打开.doc格式文件,然后点击浏览器左上角的“文件 — 另存为”后即可用您熟悉的方式处理了。)
方式2打开.doc格式文件,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用传真或信件发送。
方式3: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联系,将协议传真或寄给您,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再传真或邮寄。

请注明您选择的是A类还是B类或是C类......。


如有任何疑问,请即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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