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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如何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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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22:39:23 现在我和丈夫的关系一直不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他欠下的债务在他写明:他所欠下的债务与我无关的情况下,我是不是在离婚后不用承担? |
| Re: 发表于2010-11-30 22:25:59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您和您的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您不用承担;或者如果您能证明债权人与您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也不用您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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