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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南〗

第二部分 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
二、商标注册申请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五、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事先查询
七、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
九、商标注册申请的特别程序
十、撤销注册商标
十一、核准商标注册
十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正确行使权利
十三、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事先查询

(一)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商标注册机关查询有关商标注册登记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程序。
(二)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商标查询的必要性
  申请注册之前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是否查询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意愿,但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减少盲目性,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长济律师还是提请您注意进行申请前的查询。
(三)商标查询的方式
  1、内查:代理机构通过自己单位内的资料的查询。内查的准确率低于局查方式,因为内查的所依据的资料是商标局的公告,公告未披露的商标申请内查是查不到的。而一件商标从申请到被公告一般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内查有一年到两年的资料是查不到的。
  2、局查:代理机构通过商标局内的资料的查询。局查是通过商标局的网络进行的查询,只要是输入计算机查询系统的商标申请都可以被查到,一个商标从申请到被输入商标局的计算机系统大约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局查有两个月盲区的资料查不到。这种查询盲区不可以被避免。
(四)查询风险
  因为即使通过局查,也有部分商标申请是查不到的,因此,商标申请注册成功率不是100%,长济律师认为,这些不准确率来自于以下原因:查询盲区;优先权的原因;其它不可预知原因。
(五)商标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信息与获准注册的关系
  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准注册。一方面,商标服务机构提供的查询报告中应该包括查询日前所有已存在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商标服务机构通常会声明所提供的查询报告可能不含查询日前几个月(比如6个月)内申请的部分在先商标信息,也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商标信息。 因为商标注册的申请自商标局收到之后须经形式审查分卡通过,方建立检索手段,此时才能在商标数据库中查询到该商标信息。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时间。之所以如此,长济律师认为主要是因为商标申请量太大,不能及时进行审查。另外,查询日前处于评审状态的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但该部分信息往往不能及时进入商标查询数据库,同样会产生"时间差"问题。"时间差"越短,事先查询的准确率就越高。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时间差"的问题短时期内尚不能根本解决。因此,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商标存在并不等于真的不存在在先商标。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时间差原因导致的事先查询的准确度问题,也不能得出经查询后申请的商标必然能够获准注册的结论。这是因为,事先查询仅仅是对是否存在与所查询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的查询,至于所查询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事先查询并不能解决。这就是许多经事先查询的商标注册申请未因在先商标权存在被驳回,却因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被驳回的原因。

七、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书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在线律师》网站为使用者提供了标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
(二)申请费用
  商标局受理一般商标注册费1000元,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
(三)委托书
  商标申请人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要递交委托书。
(四)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1、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1)自己办理。
  a、将相关材料制作好直接提交国家商标局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公交车:13,21,23,37,57,65,68,204,715路三里河或三里河东口下车。 地铁一号线:①木樨地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东走半站地(约2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②南礼士路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西走半站地(约3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一楼商标注册大厅内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提供了一切便利,有各种类型的商标申请表格可以直接免费领取,有数本最新版本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免费供查阅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项目,有申请表格的填写样张供申请人参照填写,有专门的窗口提供复印证件资料、打印申请表格、查询商标(限文字商标)等),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b、公司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a、签订代理协议。
  b、在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c、公司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d、提供商标图样或者字样。

 2、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一般收取代理费2000元(含1000元规费)以内。

 3、商标注册申请时间。
 (1)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申请后,大约二-三个月,国家商标局会发正式的商标受理通知书。
 (2)发初审公告。商标申请后,如果通过审查,大约一年多会发初审公告。
 (3)发商标注册证书。如果从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异议,则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发授权公告。
 (4)申请商标注册成功总体时间。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比较顺利的话,一般需要十五-十八个月,如果申请该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出异议或复审的,则需要二-三年或者更长时间。

(五)《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定的书式。
  2、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字体为标准的简化字。必须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指定的打印格式。凡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的,商标局注册大厅内有专门打印的服务,凡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商标代理组织采用专门的打印格式软件打印填写。凡未经打印(指委托代理的)或打印不清晰或字迹潦草、有涂改不易辩认或易误认的,将会被商标局退回,不予受理。
  3、申请人的名称,自然人申请的应与其身份证名字及申请人签字完全相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与其章戳及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完整,不能任意改动。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栏中填写代表人名称和地址(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的另加附页中填上名称(不需要填写地址)。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在申请人的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否则将不被受理。
  5、应当准确填写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及邮编,以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及时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通知联系。
  申请人地址,一般情况下按自然人的身份证地址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此外,也可以按申请人在二至三年内不会变化并能够准确无误收到商标局邮寄信函(挂号件)通知的其他地址填写,邮政编码要对应于所填写的地址。
  联系人是商标局给商标申请人邮寄各种信函、通知的指定收件人,务必准确可靠并在二至三年中没有变动。
  6、电话和传真号码是商标局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因地址错误无法邮寄送达有关文件、通知而可能采取的补救通知手段,或其他联络通知之用,因此,同地址填写一样务必准确可靠。
  7、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机构的名称及加盖代理组织章戳和代理人签字。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否则商标将不予以受理。直接申请办理未委托代理的,不须填写代理栏目。
  8、申请商标的种类,应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方框中勾选,“一般,集体,证明”项为单选,“立体,颜色”项为复选,即:
  凡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选择"一般"项,申请集体商标的选择"集体"项,申请证明商标的选择"证明"项;
  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有采用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再复选"立体"项;
  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含采用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了前三项中已选的一项和"立体"项外,应再复选"颜色"项。
  9、商标说明是指申请人对自己的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以及声明商标设计中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等等情况加以简明扼要的说明。如果无说明的必要,则可以不填。但对于下列情况按规定应该填写,
  对于采用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做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应该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局在审查时可能会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对特殊的字体应加以文字表述,否则,审查时可能会就近归类或列为图形类;
  所申请商标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则必须写明"指定颜色",未注明的则一律按黑白颜色图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申请三维立体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附件)和详细说明;
  对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应提交文字说明。
  10、类别填写,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按类填报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也就是实行:一类商品/服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11、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填写,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报。如果申请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不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但属于行业内规范名称的,应附行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如果所申请的商品名称尚未被列入《类似商品哈服务区分表》中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的说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名称,不得用作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报。
  在商品/服务项目一栏中,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一般为10个以内(也可以超过10个,但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注册费),各项商品或服务分成两列填写,填报写不下的,应加附页,并在"附页"栏中注明所附页数,同时应在商品/服务项目结束处加盖截止章,标明"截止"字样。
  12、商标申请人应将所申请的商标图样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表(背面)的"商标图样"栏内,贴上的方向即为指定的方向。商标图样应当用便于粘贴的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照片,不得使用硬质的、塑料的及其他不能粘贴的用作商标图样。商标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不得带有"注册商标"、"牌"字样或"R"、"注"等标记,也不得带有商标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其他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13、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申请书式的格式和内容。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

(一)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
  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代理申请,无疑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前提,也是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起点。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长济律师认为,商标注册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
  必经程序,是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要经过的注册程序,即商标注册申请先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商标再进行实质审查,并做出对该申请是否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结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简而言之,商标自申请到注册需经形式审查、受理、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异议期满、核准注册并公告六个环节。
  特别程序,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时采用的补救程序,并不是必经的程序,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程序。
(二)注册商标要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进行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既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又有利于商标审查人员的核准,同时对商标专用权也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商品与服务分类表》是指将商品与服务按其性能、用途、原料、制造方法、成品的操作方式以及产品来源、消费渠道、服务功能等划分为若干类别的分类标准,是供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主管机关在商标申请、审查、管理及保护时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三十四类,服务分为八类。商品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际商品分类表确定申请类别,使用该表的商品名称,不能用商品的型号、俗称或译音名称来填写注册申请书。如果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在分类表中找不到,申请人不能确定其申请类别的,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和实物,由商标局有关部门人员分析研究后确定。
(三)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上述规定,长济律师认为,《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类型:人身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商标权之外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厂商字号权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目前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文书;对于注册他人肖像的,应提交他人的授权书。同样,在姓名权的保护上,对于注册名人的姓名使用在名人相关产品、文娱、体育、日常时尚用品上面的,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也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所以往往会被驳回。
(四)申请商标注册被受理与获准注册的关系
  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经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更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即发给申请人《注册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审查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审查程序的终结;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手续及文件填写方面符合规定,可以继续进入下一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但不能说明商标局已经对该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申请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公告,只有在下一步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才能决定。因此长济律师提请您注意,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能说明商标局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了审查,更不能说明可以当作注册商标来使用。
(五)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申请商标实行审查原则,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步骤。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是否合乎《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如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正确、准确、清晰、完备、是否已交纳费用等)而做出能否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二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权利及其他在先权利是否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九、商标注册申请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时采用的补救程序,并不是必经的程序,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及其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异议及其复审
  1、商标异议的概念
  商标异议,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的行为。在商标异议期内,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或者个人。
  2、异议提交程序。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异议处理程序。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4、异议裁定结果。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三) 商标争议及其诉讼
  1、商标争议的概念。
  商标争议程序,是指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商标。
  2、商标争议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前二款所规定的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3、商标争议处理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附: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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