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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一旦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价款;而买方虽少缴纳了有关税费,但再度卖房时就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受益金;同时,当事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贪图便宜往往是一切灾祸的导火索。为了区区几千元,而冒失去几十万元的更大损失,甚至坐牢的风险,实在是不明智,连基本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的道理都不符,绝对是得不偿失。所以不要为了少交税而在买卖二手房中签订“阴阳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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