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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全称和简称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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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1 10:08:00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 我想注册一个关于钻井服务类的商标,当我注册了全称(比如“新世纪勘察钻井服务公司”),那么他人使用简称(比如“新勘”、“世钻”之类)是否构成侵权呢? 或者说,注册全称后用简称,是否还需要另行注册简称呢? |
| Re. 发表于2004-8-11 11:28:40 应该不侵犯版权~如果是他人使用了就不侵犯版权~但是如果你自己使用的话~只要跟(新世纪勘察钻井服务公司)有相关的或者有构成关系的就不用另行注册~具体的你可以看看(商标权法)和(专利权法)在本站就有~我也是在这里看到的呵呵~~~ |
| Re. 发表于2004-8-11 15:50:18 wslichumu说的基本正确!不过以“新世纪勘察钻井服务公司”为商标恐怕不行! |
| Re. 发表于2004-8-12 8:22:34 谢谢两位!非常感谢! 我只是拿来做个例子,并不是要来注册的---谢谢提醒! 另外,我想再问wslichumu一下:既然不构成侵权,那如果我注册了全称,而平时用简称,那么如果他人又注册了我常用的这个简称,我该怎么做呢? |
| Re. 发表于2004-8-12 10:06:34 我晕~`那就看你的简称跟你的全称~有多大相连多大关系~如果比较亲近的话`他应该注册不了~ 如果他注册的了~而且他还注册了的话~你再用简称就的变成侵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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