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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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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3 22:02:50 您好! 我与丈夫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由于当时了解不够就匆忙结了婚,婚后出现了诸多问题。结婚一年多以来,我认认真真地对他对这个家,我是那种传比较传统顾家的女孩,而他则是那种用情不专、爱撒谎、没有责任心的人,而且在男女问题上屡屡做出了对不起我的事。经家人一而再地劝导,他却丝毫无悔改之意,且一如既住屡屡再犯。现我二人感情完全破裂,忍无可忍之下我提出了离婚,他后来也同意了,但目前我们有一未满1周岁的儿子,我想要孩子,因为他这种人一身毛病,孩子跟了他会误了孩子的一生,他也同意将孩子给我。但目前是我们结婚时的房子是一个约80平米的二室一厅的房子,是6楼顶楼。当时买的时候是三万七,是矿务局单位分的福利房,户主是他爸的名字(现此房屋市面价值约18万左右)。。我们结婚时他们家人已经在那住了三年多,当时结婚他们允许的是房子我们住,他们回村里住,两代人不在一起,当时也没写下房子归谁,一直到现在户主仍然是他爸的名字。我想问如果我们一旦离婚,房子上我和孩子有份吗?如果是我起诉离婚,按法院正常程序走,我们这样的案子该怎么判?按当地的标准,抚养费给多少?应该怎么给付?(他家父母都已退休现每月退休金约3000元左右,丈夫每月1200元左右),像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吗? 另外,还想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个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的一些些债务,在法律上称作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用我还吗?还有就是结婚前给的彩礼,结婚后娘家陪送了冰箱、空调、饮水机、床上用品等价值一万多元,请问这些离婚时应归谁? 请专业律师回复。谢谢! |
| Re: 发表于2011-2-13 23:37:58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婚姻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房子属于婚前男方父亲购买的婚前财产,房子所有权属于产权人(男方父亲)所有; 2、离婚时,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通常依法会判给女方; 3、抚养费,可以男女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 4、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具体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上述不同情况来认定。 5、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您咨询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若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请到《聘请律师》栏目留言或与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联系(见网页下部)。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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