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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事很头疼
wws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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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22:13:27


2006年青岛市政府决定对青岛监狱实行整体搬迁。为了解决干警的住房问题,经请示青岛市有关领导同意并根据青岛市市级机关住房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6月8日《关于同意青岛监狱劳教所建设面向干警(工勤)配售的普通商品房的函》的意见,决定在虎山路11号(原来是青岛监狱的分狱)的地皮上建设“警苑新居”,该项目所建住房将定向配售给青岛监狱及青岛劳教所干警(工勤)。经市有关部门、房地产开发商和青岛监狱协商:1、将来干警不交旧房。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不受影响3、房价平均价确定为3850元每平方。(注:当时此地的房价平均4100元每平方)。
    当时监狱新址项目和原址住宅楼建设项目开发商都是青岛市百通伟东公司,要想建住宅楼就必须尽快腾出地方,要尽快腾出地方就要加快监狱新址建设,该公司的资金运转出现困难,为了使该项目尽快实施,监狱长在中层干部会上两次动员大家先交10万元,同时监狱拿出7500万公款借给百通伟东公司,以便加快该项目的建设,使大家早日住上房子。(该款至今未能收回)

对此大家略有意见,觉得领导这样办是否合法?万一将来出现问题怎么办?但是又一想:党委是党的集体,不可能糊弄平民百姓啊!再说我们单位本身就是监狱,是一个合法的执法单位!这个时候监狱长又在中层领导干部会上说:谁先交钱将来可以优先选房子,大家考虑到将来的现实,就纷纷地维护了党委的决定,几乎都交上了10万元钱,这里面有的是借亲戚朋友的,有的是在银行贷款,还有的是把原来的房子卖了,为的是单位的人住在一起好相互照应,还有的是退掉妻子(丈夫)单位的房等等,最后基本上都交了钱(双职工交1份)。共计720人7200多万元(据说有人交12万)。 
之后,就是大家在耐心地等待、等待住进新房子! 

要咨询的问题: 
1、现在房子盖好了,但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配售办法》执行,现任监狱领导也多次找到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都未成功。这样就使得大部分人没分到房子,我们感到上当受骗了。因为《青岛市市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配售办法》和《青岛市市级机关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是2006年6月份开始执行的,单位让我们交钱是2006年12月,监狱长知道相关规定,但还是和开发商一起欺骗广大干警(多位中层领导当时的会议记录可以证实)。
2、关于《借款协议》,交款的人当场与开发商签署了一个《借款协议》(附后),此前根本没人说过更没见过,当时领导说交款的就有房所以也就没多想。因为当时的监狱长在中层领导干部会议上说,只有借钱不违规,要求大家按照借款的形式先交10万元,凡是交款的都有房凡是没交款的不敢保证有房(因为当时还不知道那个地点能建多少套住房)。现在领导的口气也变了,说借钱是你们的个人行为与单位和领导无关。只有按照《借款协议》执行。开发商也说你们政府政策变了与我们无关,甚至说他们也是受害者。
   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解决:我们拿出的10万元让开发商用了三年多就这么算了?应该以什么方式讨回公道?有的说起诉开发商有的说对青岛监狱的分房办法提起行政复议。请在百忙中给予答复,不胜感激!


附:借款协议
甲方:青岛百通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借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甲方虎山路11号项目开发,根据青岛市市级机关住房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6月8日《关于同意青岛监狱劳教所建设

面向干警(工勤)配售的普通商品房的函》的意见,该项目将定向配售给青岛监狱及青岛劳教所干警(工勤),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9日至虎山路11号项目销售许可证办好为止。

甲方承诺按以下约定支付乙方利息:
1、 甲方承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增加一个百分点支付乙方利息。
2、 乙方将资金打人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即开始计算利息。
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青岛百通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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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发表于2010-8-31 11:33:38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支持!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这个事件之所以发生,有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是,领导干部隐瞒真相,空头承诺。“使大家早日住上房子”、“谁先交钱将来可以优先选房子”。而且,领导发动全单位,为房地产公司筹集几千万的钱,这也是不合法的。
    您们没有分到房子的人可以团结起来,用法律的武器,为您们讨回公道,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也可以通过与领导及房地产公司谈判协商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来为您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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