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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强行终止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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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22:43:20 回龙观城北市场7号厅80多户卖鞋商户与市场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7日。现在市场以更新改造为由要求7厅所有商户搬至4厅(4厅已经转租给第三方),并提高租金。7厅改造之后改变经营项目,并不允许原7号厅商户回迁,要求所有商户与市场终止合同并与4号厅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由4号厅单独管理。众商户不同意市场单方面将商户转让给第三方的做法,同意在市场7号厅改造期间暂时搬离7厅,自行处理商品,改造完毕后仍回原7厅,,配合市场改变经营项目,但合同期限顺延。多次找市场协商,市场仍然坚持原规定限3日内搬清,否则封厅终止合同。 请问市场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合同法?商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 Re: 发表于2010-3-22 20:01:05 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您所反映的案例中市场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商户可以依法和市场方协商解决此事。对于市场方的违约行为,商户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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