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同时新法第125条还规定了限制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法第21条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从上述条款规定中,为了保护小股东及公司利益,新公司法对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的一些权利行使做了必要的限制,这也是新法的一个进步,增加了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权益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