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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公司法解读之八关于股东代表权诉讼

1楼
148 发表于:2007-4-4 11:29:55
有个案例,过去某大股东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持股70%,小股东持股30%,大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大股东销售的款都入自己个人账户,小股东的都入公司的账户。大股东没有把销售款返还给公司,小股东忍无可忍,诉到法院,要求大股东把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公司,那么谁来代表公司起诉他呢?按理推如果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话,那好象是由公司来提起诉讼,谁代表公司呢?公司是受害者,公司应该是原告,谁代表公司来起诉呢?董事长,因为93年公司法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侵害人大股东,但现在问题是该公司董事长又是大股东,董事长怎么会状告自己呢?这样,小股东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新公司法就类似于这种情况设置了股东代表权诉讼制度,以此保护小股东利益。
  新法第15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例中小股东就可以成为原告,董事长即大股东就成为了被告,公司在本案例中被列为第三人,这样小股东权益就有了法律救济途径。同时如果公司利益受到了第三者的侵害,而公司不能或者拒绝提起诉讼,那么小股东可以先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对侵权的董事长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拒绝提起诉讼,小股东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大大增强了小股东的维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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