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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026陕西省韩城市韩城职专彭军红陕 西 网友 法律咨询: 陕西省韩城市韩城职专彭军红
  我被人陷害,怎么办?
长济律师回复:
如何被陷害?现在情况怎样?可以致电:010-82564109丁律师
[2008-3-28 11:24:28]

NO.1025高邮市横泾河南路114号王兴江 苏 网友 法律咨询: 高邮市横泾河南路114号王兴
  我有一间房屋,没有正式的房产证,但是在砌的时候交了占道费6000元.请问我的这个房子算不算违章建筑
长济律师回复:
是农村房屋还是城市房屋?6000元占道费交给谁了?一般情况下,是违章建筑,除非农村住宅,且当地住宅无需
政府部门颁证。
[2008-3-28 9:33:09]

NO.1024南京市鼓楼区大三里社区6栋3门102 罗风起江 苏 网友 法律咨询: 南京市鼓楼区大三里社区6栋3门102 罗风起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如同“艳照门”前的陈冠希,我们认为不算违法。但是,风险比较大,如果你用它要挟,可能构成敲诈;如果不
小心外流,可能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
[2008-3-28 0:19:20]

NO.1023广西百色市公路局机修厂    张杰清广 西 网友 法律咨询: 广西百色市公路局机修厂    张杰清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您怎么与单位交涉的?如果您现在还在单位,这事比较容易,请尽快聘请律师
帮助你解决,机不可失。如果您已经离开,比较困难,您怎么现在才说呢?如需要,请致电010-82564109丁律师
[2008-3-27 21:05:59]

NO.1022河北省唐山市 周海利河 北 网友 法律咨询: 河北省唐山市 周海利
  一名幼儿学生课打伤了另一名幼儿,被打幼儿家长到校责问校并欧打教师。请问有没有犯法律,应当怎处理。请
详细说明。谢谢
长济律师回复:
您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幼儿被打伤的法律责任承担;另一是教师被打伤。幼儿被打伤,不知是在什么样的
学校?多大的幼儿?不好准确回答。一般地,学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到应尽之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否则,
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学校的职责范围有多大,与学校性质、幼儿年龄和受伤时间、环境等都有关系。
不管教师在幼儿受伤问题上是否有过错,谁打伤教师,谁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08-3-27 14:54:03]

NO.1021杭州市拱野区 刘小姐浙 江 网友 法律咨询: 杭州市拱野区 刘小姐
  给律师的悄悄话......
长济律师回复:
此等卑鄙人士,远离为上。您的“天真”,在法律上是有过失的,很容易为此付出代价。对您最重要的是:结束
这种痛苦局面,其次才是惩罚他。我们的建议是:通过公证,收集好他侵犯您的证据,最后警告他停止侵犯,否
则诉诸法院。如他不收敛,就起诉他,您不用担心,会不公开审理。至于惩罚他,他收手了,原谅他吧;否则,
他罪有应得。
[2008-3-26 13:37:31]

NO.1020南汇康安路627号陈利上 海 网友 法律咨询: 南汇康安路627号陈利
  收到骚扰电话我该怎么办
长济律师回复:
偶然的骚扰,关机即可;如果他死缠烂磨,请对其电话录音。确定他的身份后,诉诸法院。
[2008-3-26 12:23:26]

NO.1019内蒙 通辽市 扎鲁特旗 黄花山镇  冯振杰内 蒙 网友 法律咨询: 内蒙 通辽市 扎鲁特旗 黄花山镇  冯振杰
    村里欠我的施工费,经村委会研究用(30亩耕地,耕种10年)结清。有合同。我种了4年,新上任干部在未通知
我的情况下将土地收回。我找他们协商,可过去一年了也没结果。我该怎么办?

长济律师回复:
最好,现通过头面人物调解一下,农村事务先调,没办法,再起诉,对方更容易接受。法院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8-3-26 8:50:50]

NO.1018新 疆 网友 法律咨询:
  一位弱女子的陈述
我叫邹素荣,女,60岁,新疆呼图壁县园户村乡下三工村二组村民。我村村民张贵军巧结关系与基层土管部门及
村干部串通一气肆意妄为非法在优良耕地上建私房,致使我家17亩高产地无法耕种,我从1996年4月14日起,踏上
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之路,在过去的12年中,黑白反复,倾注我全家的辛酸和泪水。

一. 初次违法被纠正的漫漫长路
1996年春,经村委同意,乡土管所出具建房用地手续,将我家自留地分给同村张贵军家建私房。我和爱人周志远
当即提出异议,并于1996年4月14日起,到乡政府,县政府,县土管局,昌吉州土管局反映这一情况,请求制止这
一行为。县土管局当时很重视,立即派人到施工现场。口头制止张贵军等的违法行为,要求立即停工。张贵军当
即停工,说明在工地上建房是违法的。张贵军当即停工,但在土管局工作人员离去后,仅隔一天又开始施工。
迫于各方面的干扰,一直不能果断的做出处理决定。高产地被侵占,在得不到及时处理的情况下,我们就开始了
艰难的上访。从县到州级,一直反映到自治区。期间真是嘴皮磨破,腿跑断… 也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产经营。到
1999年7月31 日,我们走过了四年的上访历程,耗去几万元的差旅费。但值得庆幸的是:县土管局终于在1999年7
月13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和上级土管局的批示,作出了《关于园户村下三工二组自留地建私房的决定》(复
印件附后)。该决定明确指出,“园户乡土管所越权给张贵军批准用地文件无效”;建房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
起无条件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所建房屋,恢复耕种;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地单位和违法建房者承担;并建议乡政
府对越权批地的主管人员和村委会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处理决定,顺民心,合民意,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深受村民欢迎。但处理决定送达后,违法者对公正无
私的 处理决定虽未提出异议,却拒不执行,仍继续维持其违法占地建房的现状,县土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知何因仍长期不予执行。无奈我一家又继续上访,当年11月30日副县长吴享斌在上
访登记上批示:“请土管局根据你们的裁决,坚决申请法院予以执行,以维护《土地法》的严肃性。”99年12月
30日县政法委书记斯迪克.艾力批示:“县法院,此案已纳入执行案内,请你们在2000年4月15日前执行完。执行
前与园户村乡一起做作好有关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督促下,县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
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00年3月26日自动拆迁,但被执行人未按期拆迁。县法院又于2000年3月30日发出公告,要
求被执行人于2000年4月6日前拆迁该住房,否则法院将强制拆迁,但违法建房者仍不拆除房屋。处于无奈,2000
年6月下旬,我找到《新疆法制报社》反应情况,引起报社的重视。7月初来人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向县委提出
舆论监督意见,准备将此案曝光。县委7月3日在县土管局召集有县委政府,法院,政法委,宣传部,土管局,园
户村乡政府,乡人士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形成了《关于园户村乡下三工村个别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案
件执行问题的意见刚要》,纪要认为张贵军确属违法占耕地,所建住宅必须依法拆除,并要求拆房工作于7月15日
前完成。2000年7月15日,非法侵占耕地所建的私房历时四年,终于被拆除了,声张了正义,大快了人心。然而,
此事到这里并没有了结,却引发更大的悲哀。

二. 原地再建扩建,以权戏法更嚣张    
历时四年的维权上访,历尽艰难曲折,违法建筑终被拆除,本人本想可以安安稳稳被侵占的耕地整理后进行复
种,然而不曾想又节外生枝,在拆除违法建筑的尘埃未落,2000年9月3日,张贵军又再刚拆除的违法建筑上神气
活现的再次大兴土木,开始新建比原住房规模更大的私房。并在村干部的操纵下,又批了两户人家紧临其处进行
建房,而有几十亩的荒地,空地却闲置至今,并美其名曰:进行统一规划!
    村民们不禁对法律产生了疑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县土管局的处理明确指出:无条件拆除非法占用耕
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耕种。”县人民法院执行后不到一个月,违法侵占者又为何在原耕地上重建房屋,并相继
扩大规模。
为此我们再次向有关领导书面上访材料,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经上级有关领导的干预呼图壁县土管局于
2000年11月2日向我们做出了解释,并提供了五份相关文件,企图证明张贵军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是合法有据的。
这五份材料分别是:
(1)2000年4月1日,呼图壁县园户村下三工二组盖章,队长马斌签字和下三工村委会签字盖章的将耕地改变为建设
用地的“申请报告”。
(2)2000年4月6日,园户村乡政府对下三工二队建设用地申请的批复。
(3) 2000年6月8日,园户村乡土管所与下三工二队关于侵占耕地的“耕地补充协议书”。
(4)2000年7月18日县土管局关于园户村乡上三工村二组及下三工村二组占用耕地为居民建房用地的申请报告。
(5)2000年7月19日,昌吉州土管局关于同意下三工村二组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州土管字(2000)
31号】
对于张贵军在原耕地建房用地的审批文件可以推断,这块地已被批准为住宅用地。这样批给准建房均是合法,而
张贵军是因为有合法审批手续才敢如此嚣张,才能如此炫耀,如此神气活现地大兴土木重建私房。
原违法者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逃脱责任,虚报事实,欺上瞒上。其行为再次激起我和广大村民的义愤。

三. 纠正违法可以一拖再拖,以权谋私竟是异常神速。

(1)时间的对比可以看出:个别人的权利远远高于咱们老百姓的权利
乡土管所越权批准在我家自留地上建私房的行为发生于1996年,当年的4月14日,我们开始了艰难的申诉,三年后
的1999年7月13日,在上级批示和《新疆法制报》曝光的情况下,县土管局做出处理决定,又一年多后的2000年7
月15日,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才得以执行。前前后后的过程竟有四年之久!
村里将我家自留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是2000年4月1日,乡政府4月6日即批复同意,6月8日乡土管所与村里签定了
占用耕地“耕地补充协议书”。7月18日县土管局就同意在同一片土地上建私房,并报昌吉州土管局审批,昌吉州
土管局即于7月19日批复同意。9月3日,我村贵军又在原地扩建住房。
我们申诉这一违法事实用了四年多,他们却只用了四个月!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他们就在办理所谓的“审批
手续”,非法建筑拆除后仅三天,他们的审批手续就已大功告成!
(2)三分之二的农户未到会的“村民大会”合法吗?村委会的大红印章他们想盖就盖
2000年4月1日,村下三工二队提出重新规划居民点,占用土地40亩。美其名曰:“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占用耕
地建居民点。而实际上我们全队80户人家,就有50多户不知道这个事情。三分之二的农户却根本不知道,这是什
么样的“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
(3) 良田建私房,垦荒补耕地这种“补充协议”
被批准为住宅用地的60亩耕地都是良田,是我们村民的蔬菜地和自留地。在这片土地上所建住房,在我们的极力
申诉下,已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而他们竟用手中的权利迅速地“合法化”。乡土管所又装模作样与下三工二队
签订了所谓的“补充耕地协议”,要求在队东北侧另垦40亩荒地用作耕地。为什么空闲地不能用作建房,偏偏要
把良田用作建房,却另外花费人力物力去开垦耕地?而到目前新耕地并未开垦,那这个“补充协议”用意又在那

(4)县土管局自食其言,出尔反尔
县土管局本是《土管法》的执行机关,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原则十分清楚,对于下三工二队
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现状也十分了解。为什么自己刚下达《处理决定》要求恢复耕地的同一区域,三天后又批
准其建房!而且是在自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建筑后的第三天,就向土地管理局提交了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的报告!自食其言,出尔反尔,究竟是为了什么?这其间的猫腻可想而知。
(5) 州土管局的办事效率
州土管局对县土管局的报告,也是异常迅速:18日报来,19日批复,:大概是熟人好办事,为什么老百姓要求维
护正常权益,维护国家《土地法》尊严的时候,他们没有这样的办事效率。这片土地的争议他们也并非不知道。
(6) 在未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的情况下,又侵占可耕地进行建房。
这明显违反《土地法》,作为基层干部也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出于私情,擅自将60亩正在耕种的良田进行“统
一规划”掉,而在规划后,推路铺撒石子,只做表面文章,至今这片地只有三家建房,空地也不让村民复种,致
使60多亩良田撂荒。在我们村人均占地不到4亩地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名誉”蔑视民众的根本利益而不顾,这
样的干部难道还要加以“保护”不成?来到我们村调查经案的人都能看到,我们村内可建房的空地再建二十栋也
绰绰有余,但张贵军却利用关系抢占我家高产地,以一人之利毁众人之利。

四. 土地问题引发恶果,生命安全岌岌可危。
(1)96年张贵军在未经上级政府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个人的菜地强行霸占建私房,当我们提出异议时,对我
家四口人进行殴打,造成重伤,轻伤,轻微伤。
(2)2001年3月30日,我们在地里播种时,马军(马斌的弟弟),张贵军等12人,在队长马斌的指使下对我的两
个儿子进行殴打,我老公的手掌被铁叉刺穿,当时我去找电视台和王律师来,马斌等人强行拒绝拍摄,并将王律
师衣服撕烂进行围攻,无奈之下,王律师报了警,万万没想到的是当警车来后,警车竟然被包围僵持了两个多小
时,此时,我的两个儿子已经被打的遍体鳞伤,特别是小儿子周文涛头部被打击严重,最后,警车也不了了之的
开走了。警车走后,马斌的妻子带领亲戚冲进我家乱砸乱打,事后我和小儿子一起住进了医院,我小儿子周文涛
经医院诊断进行了头部手术。
(3)2001年11月,我的小儿子周文涛在路经马斌的弟弟马军的饭馆时,被马军为首的亲戚及朋友用凳子等再次进
行殴打,致使还没有完全恢复的头部再一次遭受严重的伤害。当时报案至城镇派出所,至今未得到处理。事后我
们送进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大脑神经终身一级残疾》!【复印件附后】生活不能自立。我们全家人的生活
和人生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12年的申诉奔波,我已是两鬓斑白 ,心力憔悴。我的爱人周志远也重病在身,长卧病榻,家里一贫如
洗…..    
    问题补充: (1)侵占我家自留地建房的张贵军住宅后面有宽80米,长131米的空闲地,都是被规划了的住宅
基地范围。
(2)张贵军将私房建成后一直没有居住,而是长期出租,2007年以54000元出卖了 。

长济律师回复:
此类纠纷,根在公共权力的无拘无束,公共权力如同出笼野兽,导致社会丑恶令人发指!我们的建议是:起诉,
起诉,起诉,大量地起诉,诉村委,诉土管部门,通过起诉,刑事自诉,逼迫司法形成终局性裁判;诉讼预热到
一定程度后,继续请媒体介入,以实现您心中的正义。
[2008-3-25 18:51:47]

NO.1017广西柳州市开关厂王小奇广 西 网友 法律咨询: 广西柳州市开关厂王小奇
  我是一名采购员,在工作途中被坏人盗走公款,请问我与公司应该怎样承担责任?

长济律师回复:
必须立即报警,至少把“据为己有”的可能性排除掉。破案前,您可能要依据“未尽职责”的程度承担一定的责
任;破案后,盗窃者应赔偿您的全部损失。
[2008-3-24 21: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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